自己写的博客内容(即博文)被别人在博客中引用,也未标明出处,内蒙古的哥李强认为对方侵权了。于是他将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于芬侵权。昨天,本报消息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提示,博文也有著作权,网友在转载时,最好注明出处,尽量避免侵权。
引用他人博文被判侵权
有媒体报道称,去年6月17日,李强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李强随后发明,于芬在同年8月2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中,整段引用了他的博文内容,且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事先未经其批准,也没支付报酬,这种行动属于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他请求于芬在其文章中注明出处,公开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于芬则认为引用内容仅占文章的10%,是合理应用,且李强不能证明自己是该博客的所有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确是博主,于芬引用的是其博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合理应用,构成侵权。遂判决于芬结束应用,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1800元。
网络博文也有著作权
本报消息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称,所有的博客,包含文字、图片等,只要是原创都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不经著作权人批准,转载他人博客部分内容,或整体转帖,未注明作者、出处等,不管是否以赢利为目标,都可能涉嫌侵权。当然,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用于科研、教学、消息报道、国家机关履行公务等12种情况,不属于侵权行动。
陈艇称,目前博客转载侵权容易产生在三大环节:1、网友出于兴趣,私人摘录、转载他人博文,文中未注明出处、原作者,转载后又没有及时接洽博主、网站。2、在未经博主批准的情况下,网站、论坛转载其博文,未加以起源注释、声明等。3、将他人博文内容,部分或全部摘用于自己的论文、刊物或其他出版物,未接洽作者、注明起源的。
陈艇表现,博文转载在网上很风行,有些博主反而还盼望博客被转,不愿追究侵权义务,但不追责并不等同法律规定不侵权。
标出处作声明避免侵权
为尽量避免不必要麻烦,陈律师提示写博客的宽大网友,在转载博文时要注意用以下几招防止侵权:
A、在转载前最好接洽原作者,征得对方批准。B、如果一时无法接洽,需要“先斩后奏”,事后最好及时接洽作者或网站,告诉详情。C、在转文时要特别注意标明起源、原作者等信息,或在文中发表专门的转帖声明。D、如果要用于商业目标,转载时最好注明“愿为转帖支付相应报酬,望作者速接洽”等内容,对方也不必定要钱,但至少在心理上舒坦。 记者 罗玺 郭娟 实习生 孙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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