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该准则针对创业板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请求,并据此对创业板的发展供给了政策导向,并明白指出“不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
根据创业板公司技巧变更快、对核心技巧人员或技巧团队依附性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等特点,《半年报准则》突出了创业板特点的披露,如请求公司加强披露无形资产、核心技巧人员、特许经营权方面的内容等,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懂得创业板公司。
由于创业板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遇到多种风险,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半年报准则》请求公司充分揭示未来经营中的所有重大风险因素,并请求公司阐明已经(或拟)采用的对策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懂得投资风险。
创业板半年报规矩的重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半年报规矩相比的重要变更如下: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高,经营机制机动,多元化和创新性特点突出,但同时经营不断定性较大,所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根据这些特点,增加了新的披露请求:一是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才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请求。如果公司报告期内产生因设备或技巧升级换代、核心技巧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才能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请求公司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用的措施。
二是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更多地依附品牌、技巧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相当部分企业无形资产在资产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准则请求公司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巧等无形资产的变更情况及产生变更的重要影响因素。若重要无形资产产生不利变更,还请求公司披露应对措施。
三是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请求公司遵守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尽量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事迹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用的措施。
四是增加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 为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能,请求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披露持续督导机构名称。
同时,《半年报准则》对披露内容进行了适当调剂,尽量减少与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信息披露及重复披露。
其中,最核心的是适当简化主营业务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业务单一,也不鼓励其在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因此,在董事会报告中不请求公司按行业披露主营业务,只需按产品或地区披露。
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产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不再请求公司做专项披露,以进步创业板半年报的有效性。
另外,主板半年报准则中“董事会报告”部分相对置后,考虑到体现创业板公司特点和风险的重要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是投资者关重视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公司基础情况”之后。在重大事项中,将一些重大事项如股权鼓励情况作为单独一条披露,以体现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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