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充分关注风险揭示,首次增加持续督导机构名称作为披露内容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即将拉开序幕,创业板半年报准则昨日正式明白。该准则请求创业板公司半年报信息与已披露信息相互连接,募集资金应用打算、下一年度经营打算等重要内容需在半年报中持续披露。同时,还首次增加持续督导机构名称作为披露内容之一,以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职。
与创业板年报准则相对应,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下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重要遵守体现创业板特点,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重视与其他相干规矩和前期已披露信息的连接;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下降公司披露成本,进步披露效率等原则。
在内容上,该准则请求公司半年报披露信息与公司前期已披露信息相互连接,前期已披露部分重点内容,如招股阐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应用打算、年报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打算等,在半年报中均有相应披露请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干事项最新进展。
鉴于创业板公司经营不断定性较大,《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强化了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才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无形资产情况、经营风险等内容的披露。同时增加了对持续督导机构的披露,请求在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披露持续督导机构名称,促使保荐机构更好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能。
另外,为进步信披效率,节俭成本,该准则简化了创业板公司在半年报中对部分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的披露请求,适当简化了主营业务的披露请求,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产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则不再请求公司做专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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