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在《2009年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流露,为进步境内机构外汇资金应用效率,进一步增进贸易方便化,在广泛征求各方看法的基础上,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容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
外汇局称,这将是对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据懂得,试点的初步政策假想是:境内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存放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出口货款,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可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或经批准的资本项下对外支付,无须调回境内,从而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企业可更为机动地进行资金调度与运营谋划。
同时,为有效防备风险,将对出口收汇存放境外业务履行企业报告制度,并实行非现场监测管理。
外汇局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现,如果容许出口所获外汇收入留存境外,将对国际资本流入形势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在必定程度上减少外汇流入。
分析人士指出,按过去规定,出口所获外汇收入要在必定期限内调回境内,这意味着这些资金或以外汇存款情势存于银行,或由企业到银行结汇形成外汇储备。如果容许存放境外,意味着这些资金以境外货币存款情势存在,不必定产生资金流入,从而在必定程度上缓解双顺差压力。
不过,按照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态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长期以来,境内机构出口收汇应及时、足额收回境内,是贸易外汇核销监管的基础请求。这种请求源于外汇稀缺时代“宽进严出”的监管理念,并在20世纪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得到进一步强化。近年来,适应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变更,外汇局在逐步放松对结售汇强迫请求的同时,不断摸索构建更有效的制度框架,满足企业“走出去”、实现自有资金跨国界运作的请求。
外汇局称,在国内外因素的作用下,预计2010年,外贸进出口、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将恢复增加,我国国际收支总范围增速可能快于国内经济增加,国际收支顺差仍会保持较大范围,但国际收支平衡状态有望进一步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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