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的委托阶段的重要工作,一般包含借款人与发起银行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签订银团贷款委任书;借款人发起银行约定银团的法律顾问或其他第三方顾问以及断定潜在参加银行名单等内容,其中银团贷款委托书中应具有借款人接收发起银行的贷款条件、分销银行的义务、借款人对牵头行的授权、单一市场条款、费用承诺等重要内容。
完成委托阶段的工作后,牵头行即开端着手筹备分销阶段的工作事宜。首先牵头行应进行尽职调查,而后牵头行代表借款人编写由牵头银行的免责声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态、公司或项目标概况及市场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及附件等内容构成的信息备忘录,然后由牵头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并在牵头行寄送信息备忘录12星期后安排路演,潜在参加行对该银团贷款进行内部授信审批,最后由潜在参加行完成内部授信审批后,发出承诺函。
银团贷款的分销方法,有全额包销、尽最大努力倾销、部分包销三种。其中,全额包销是一种由牵头行承诺按所提出的贷款条件组织银团,若银团无法组成,则由牵头行以同样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供给全部贷款的分销方法;尽最大努力倾销是由牵头行承诺按已批准的贷款条件尽其最大努力在市场上组建银团贷款,如果银团组建失败,牵头行不负责供给贷款;部分包销则是由牵头行承诺自己供给部分贷款,另一部分在市场上筹集。
在断定银团贷款额分销方法之后,还需要进行该分销方法下的额度分析:如存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一般经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按等比例减少各成员认购的份额;在认购不足情况下,如为包销方法,由牵头行对认购不足部分进行包销。如为部分包销方法,且牵头行包销部分超过认购不足部分,则牵头行对剩余部分进行认购,否则牵头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减少银团贷款金额或决定银团组团失败;如为尽最大努力倾销方法,牵头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减少银团贷款金额或决定银团组团失败。
并购贷款可融入银团贷款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于2010年成功操作天津东方财信团体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购天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滨海农商行以牵头行和财务顾问的身份,组建5亿元银团贷款用于支付收购天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中的50%款项,贷款期限5年。此项银团贷款以东方财信收购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第一还款起源,东丽区财政局按照还款打算,将本次银团的本息全部纳入还款年度的财政预算支出。东方财信向银团借贷的5亿元并购贷款,采用股权质押和土地质押的双重任保措施,并在滨海农商行的多次沟通下,与东丽区政府协商指定由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并购贷款本息的连带担保义务人。
本次天津东方财信团体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购天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转让交易价款合计国民币10.048亿元,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并购的资金起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东方财信自筹资金5.048亿元,对于并购股权交易价款的剩余部分滨海农商行将采用组建银团的模式发放并购贷款。
根据《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滨海农商行承销国民币1亿元的贷款份额,剩余4亿元的贷款份额由银团贷款参与行进行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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