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迄今为止争议最大的法律却不是“合理使用”条款,而是国会于1998年通过(也是沿用至今)的《版权延长法案》,这个法案在通过之初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许多争议,直至今天仍有许多相关案件不断上诉。该法案规定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年限从作品问世开始到著作权人去世后70年结束,对匿名作品、笔名作品以及雇佣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95年。这个法案从立法之初就备受争议,因为许多大公司极力推动游说该法案通过。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迪士尼的“米老鼠”形象,依据1976年的版权法案,1928年出现的米老鼠形象将于21世纪初失去版权保护,这将使得迪士尼遭受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国会议员玛丽·波诺和著名作曲家乔治·格什温的基金会也极力支持推动这项法案。此外,该法案也基于美国与欧洲相关版权保护法律接轨的考虑,保证美国的作品能够在欧洲享有相同的版权保护。
著名的“米老鼠案”
2003年,著名的“艾尔德里德诉阿什克罗夫特”案件(“米老鼠”案)终于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成为了轰动全美的著名版权案件。该案件的第一原告埃里克·艾尔德里德是一位非营利性的互联网出版商,1995年他创立了网络出版社,专门数字化公有领域的经典作品免费提供给用户。他认为1998年法案中规定的版权期限延长20年影响了他网站的经营和生存,所以侵犯了公众利益。
1999年,他向华盛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败诉;2000年,他向华盛顿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败诉;2001年他申请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包括:1)1998年版权延长保护期法案的制定超过了宪法赋予国会的立法权限范围,2)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所做的保证,侵害了社会公众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权利;2002年最高法院接受该案;2003年最高法院做出判决:1998年的《版权延长法案》并不违宪,艾尔德里德终审败诉。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表示:国会延长20年版权保护期限“不明智,但没有违宪”。
尽管“米老鼠案”终审败诉,但是美国人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做法的质疑到今天仍然没有结束,甚至愈演愈烈。美国宪法对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规定是“有限期限”,该条款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为作者和发明者,向各自的著作和发明提供有期限的独占性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延长保护期限如果是基于对大公司的利益保护而非“促进科学进步”,则显然和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2003年“米老鼠案”之后将近10年,美国最高法院同意接受并进一步了解“《愤怒的公牛》案”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标志。如果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做出的判决,则会有更多的版权案件出现,会有更多的著作权人使用“怠诉”方法起诉电影公司;如果最高法院支持了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做出的判决,则大公司对于版权的控制和营收将更加入狱得水,利用“怠诉”的抗辩从此类案件中轻松脱身。
无论做出怎样的判决,“《愤怒的公牛》案”本身的结果只是对“怠诉”抗辩合理性的解释,从根本上并不影响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的法律效力,也无法改变2003年“米老鼠案”中的判决结果。但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表明在2003年“米老鼠案”后,面对越来越多对延长版权保护做法的抗议,最高法院终于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并以“《愤怒的公牛》案”为一个小突破口,为将来可能的对1998年《版权延长法案》是否违宪的上诉案件做好准备。
(编辑: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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