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电影《好汉》上映,片前播放了10分钟广告,在杭州引发了贴片广告诉讼第一案;2003年,《天地好汉》6分钟贴片广告在天津引发诉讼。最终成果是,没有退票,没有赔偿,广告自然也没有停播。后来出台的相干政策也面临为难: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的《通知》出台已久,也明白规定影院不能增删片方的贴片广告,却缺乏必要的履行效率。
近日公映的《唐山大地震》长达15分钟的贴片广告再度引起关注。电影贴片广告的时长和数量毕竟有没有底线?观众的投诉是否具有法律根据?广告多了,为什么片方还不高兴?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片方、发行方、部分院线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人士。尽管在利益分配等问题上各执一词,但业界还是达成了一个共鸣:是时候出台具有束缚力的法律、法规了。
《唐山大地震》贴片广告(以总时长15分钟为例)
预告片广告(约5分钟)
商业广告(约10分钟)
影院所贴(约6分钟)
片方所贴(约9分钟)
【法规现状】
两起诉讼观众未获赔偿
国内最早的电影贴片广告呈现在1997年,而真正开端引起关注,则是在2002年的《好汉》(电影版、美剧版)上映之后。当时,杭州一位律师认为10分钟的贴片广告构成逼迫花费,将片方和影院告上法庭,请求影院退还电影票价40元,赔偿丧失40元,并结束在《好汉》前播放广告;请求片方在影片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内容。对此杭州西湖区国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影院侵犯了花费者的知情权,但并未构成讹诈,也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迫交易。最后的判决是:影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由翠苑影院累赘。
2003年,《天地好汉》上映后,天津某市民出于雷同的理由提起诉讼,除了请求退票、结束播放广告外,还索赔精力丧失费1元。天津和平区国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这些诉请,理由是:片前广告未给原告造成实际丧失,精力侵权也缺乏证据,而停播广告的诉请则不属于民事纠纷受理范畴。
从这两个典范案例,可以窥见我国有关贴片广告的司法实践现状。律师徐耀明告诉记者,从我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花费者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影片的发行方、放映公司应当事先告诉花费者什么时间是广告时间,什么时间是电影放映时间,广告时间的长度等等,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上述两种权益。
两个《通知》缺乏束缚力
事实上,有关贴片广告的政策早已出台,但对于广告时长、数量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而“对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的规定又因缺乏必要的束缚力而形同虚设。
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白指出,影片贴片广告必须严格履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操作;未经影片版权方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贴片广告一律加在《影片公映允许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电影院对贴片广告时间要予以公告等。通知中同时指出,各级电影行政部门对违背本通知规定的,根据电影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结束供片并责令停映整理。
2009年,广电总局电影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重申了贴片广告的合法性和在映中不得插播广告外,提出未经版权方或合作方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删减、调换贴片和映前广告,同时提出相干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电影广告业务。
中影团体营销分公司总经理蒋德富表现,电影局对影院只是进行行业管理,而影院的经营管理却是归工商总局管,以上两份通知均未对贴片广告的时长、数量提出明白请求,同时也并不具备法律效率。律师徐耀明也表现,这两个通知是相干部门下发给电影行业各部门的一个规范性领导看法,花费者如果援引通知中的条款来作为维权法律根据的话,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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