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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者解除合同是否承担违约义务?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磊则表现,4月17日以后,他们确实接到了相当多的咨询,询问因为政策变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买受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义务的问题。杨磊认为,这需要根据签订合同中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法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贷款政策变更解除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以贷款方法支付购房款,但是同时又约定了如果未能办理贷款,则买受人需以现金方法付款的,买受人无权提出因政策变更解除合同。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是2007年12月北京市建委与北京市工商局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在合同第四条第(三)中选择第(1)项的,因贷款不是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获得批准,买受人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请求解除合同;
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法支付购房款,但是约定的贷款比例较低,未受贷款政策影响,则买受人亦不能以政策变更提出解除合同。但如买受人是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款因贷款政策变更需进步至50%的,买受人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请求解除合同。如买受人是第三套住房申请贷款的,因政策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批准的,也可以以贷款政策变更请求解除合同;
四.只有合同中约定了以贷款方法支付购房款,并且因为贷款政策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时提出不承担违约义务的主意才干够得到国民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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