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全文),共6章70条,重要内容包含:
一是深化保险资金应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模式,断定了三方的基础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履行、监督有效分别的风控机制,明白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义务主体。
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容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范畴,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良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态,增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加,支撑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
三是确立保险资金应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断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施展第三方监督作用,进步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下降操作风险,防备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四是规范应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应用风险管控,《措施》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措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早前报道
《第一财经日报》8月5日从保监会有关人士处获悉,保监会今日将发布修订多时的《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的配套细则,也将在《措施》出台后,于近期发布。
但该人士并未流露更多有关措施的细节。其仅表现,今日正式发布的《措施》,在很多内容和细节上又有了新的变更。
2007年,保监会曾下发过《保险资金应用管理暂行措施(草案)》征求看法稿,首次将不动产投资明白写入文件。
与2007年版草案相比,2009年发布的第二稿草案变更较大,不仅对不动产投资进行了详细规定,还涵盖很多了新《保险法》相连接的元素。
《措施》第二稿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等相干文件的上位法。
《措施》第二稿中颇引起业内争议的是,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被交易所履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从而把保险机构消除在创业板市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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