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时报记者 唐晓园
7月1日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动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正式实行。这一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新规首次明白,供给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承担起保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义务人的义务。不少企业和花费者认为,《措施》的出台让网络打假有法可依,有利于遏制网络假货蔓延的趋势。但《措施》能否在实际维权中保护企业和花费者,业内仍存有多个疑问,需要管理部门出台更多相干细则。
疑问一:
权利人该出示哪些证据?
根据《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用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动或者实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动的,应当按照《侵权义务法》采用必要措施。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这个证据到底要具体到什么程度?网站经营者有没有权利对证据进行审核?或者审核后网站感到证据不足,不予理睬怎么办?此前本报持续报道的雅漾公司称淘宝网上有店铺销售未经过品牌授权的雅漾产品,请求淘宝将涉嫌侵权产品下架并供给涉嫌侵权的店铺信息,但雅漾与淘宝多次交涉未果。根据《措施》,淘宝在雅漾供给证据后必须配合企业维权,并供给相干信息。但如果按照上述业内人士的质疑,雅漾仍有可能无功而返。
疑问二:
处分措施为何不明白?
记者还听到这样一个案例,有家企业发明自己的商标被淘宝网上一家店铺“盗用”了一部分图案,给花费者造成很大的误导。“和淘宝网交涉后,淘宝网态度非常强硬,说店铺只应用了组合商标当中的一部分,他们不认为是侵犯商标权。碰到这种情况,《措施》里也没有提到,如果淘宝对企业请求不作为,对淘宝会有什么相应的处分。我们到底有没有处分的措施?”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二十四条中的“应当按照《侵权义务法》采用必要措施”中的具体措施并未明白。
曾提出“解决了淘宝就解决一大半假货问题”的网络打假团开创人黄相如对记者表现,虽然《措施》好像是专为网络打假人出台,和淘宝交涉的很多问题现在也终于有法可依了,“但《措施》中规定淘宝等平台如果遇到花费者维权或品牌商维权,它必须供给开网店者的信息,却没有规定它如果不供给会承担怎样的义务?这个还是没有可根据的条款。”此外,黄相如感到,如果一旦这些网店店主的信息被披露,他们的隐私权谁来保护?“这个《措施》里也没有提到。”
对此业内人士广泛认为,《措施》还是领导大于实践,今后需要出台更多具体实行细则予以完善。曾参与并起草《措施》的上海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相干人士也表现,工商部门会对供给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履行信用监管,而且工商部门并未强行请求网店办营业执照,因此“实名制”和收税扯不上关系,现在谈收税为时过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