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争辩和恳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恳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任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任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照法庭纪律的任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任务。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任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意应供给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看法,应阐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恳求及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恳求,1、判令两被告结束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动;2、判令两被告在www.360.com、www.rising.com.cn、www.rising.cn、www.rising-global.com,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丧失980万元,精力丧失1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实理由,原告是专业盘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著名度和美誉度,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瑞星揭穿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诽谤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宏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正、删除等。”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采用上述宣传完整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动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侵害,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丧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下面请第一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答辩。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且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所述行动内容既非答辩人所为或参与,更与答辩人无关。1、答辩人自08年始与本案第二被告完整是两家重要经营业务和范畴基本不同的企业。同时将“瑞星”等一系列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二被告,不再应用“瑞星”商号。另外答辩人不再从事盘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不再拥有www.rising.com.cn网站的所有权,更没有与第二被告共同拥有或运营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