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快报记者 董毅
去年,本报曾报道过网上商城恶性竞争,在搜索引擎投放广告诋毁竞争对手恶意抢客的现象。过去一年中,这样的情况仍然层出不穷,终于有企业忍不下去了,愤而诉诸法律。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起诉状显示,由红杉资本投资,号称国内最大的卖鞋网站“好乐买”,最近因为涉嫌侵害竞争对手名誉而被竞争对手诉至北京海淀中级国民法院,这是国内此范畴第一件也是最大一件因网络广告侵权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1 搜索引擎助长广告恶意抢客
在现实生活中,商家想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中投放一则广告,需要提交合法经营的法律证明,并且广告内容也需经核准符合广告法律的规定,如不能呈现 “第一”、“最”等片面夸张的字眼,更不能随便以不适当的方法比较并诋毁竞争对手;不过在网络世界,这些大家本应遵照的规矩,被部分商家疏忽了。
记者以某著名网上商城的名字做要害字,在谷歌等搜索引擎搜索,成果首先显示的却是“去××网上商城”,××是该网上商城的最大竞争对手。这样的情况已经算是很“高雅温柔”的做法了。
本文前述的这桩官司更离谱:网民在谷歌中输入要害字——“名鞋库”(著名鞋类B2C网站),在得到的搜索成果的右边,援助商链接中,赫然呈现“买运动鞋,名鞋库不如好乐买”的标题与链接(见截图)。该网站在收到起诉后,已去除涉嫌违法的广告词,但仍购置竞争对手品牌的要害词,在正常搜索成果前显示自己的网站链接。类似的情况,在各范畴的B2C网上商城均有产生。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懂得到,我国《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32条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法。”在我国,既不容许间接比较广告的存在,也不容许直接比较广告。因此,像好乐买这样直接指名道姓地将自己供给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的案例非常少见,直接违背了我国《广告法》第37条、第40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有关规定。
2 风险投资逼迫B2C商家急功近利
记者进一步从互联网创业者及VC(风险投资)多方面获悉,之所以会呈现“好乐买”投放网络广告涉嫌侵害竞争对手名誉的官司,重要根源在于目前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存在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诱了这类事情的产生。
一位VC投资人说:“当风险投资入股某家B2C网上商城时,这钱可不是好拿的,必定会有严格的业务目标;在什么时间达到多少销售额,盘踞多少市场份额等;更极端的情况是,双方有对赌协议,如果达不到预计的目标,创业者所盘踞的股份就会减少甚至没收。”而一位网站站长更表现,为了第二轮、第三轮融资成功,即使没有以上对赌协议,也不得不采用特别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有报道称,在去年获得红杉资本投资后,好乐买今年2月开端又启动了第二轮融资,之前已经与包含DFG、光速资本等风投进行了接触,而好乐买高层也曾流露,已经与DFG、光速资本达成了初步融资意向。
一位VC认为,启动第二轮融资的前提条件就是“增加率”。好乐买联合开创人鲁明此前也曾流露,每月需以20%~30%的速度增加,并预计公司2010 年的销售额将达到3亿元左右。不过在业内许多内行看来,这个目标高得有点难以实现,简直是没有考虑到有竞争对手的幻想状态。
不仅如此,VC人士还流露,每一笔战略投资都不会一次性到账。“VC会根据每月每季度的经营数据,分批将资金拨入到位;一旦呈现经营问题,就有可能延期甚至暂停资金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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