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稿费”是违纪不是犯罪?
办案检察官指出,汪风雄明知吴某送钱就是为了教材教辅资料能方便地进入书目而仍然接受,而他也利用职权帮吴某达到了目的,其权钱交易关系显而易见
2001年至2006年,汪风雄分管四川省教科所工作,担任教材教辅资料编委会主任。同时,他作为分管基础教育处的副厅长,在与相关部门联合审定、会签各类教学用书目录、推荐用书目录的工作中,代表四川省教育厅行使审定、发布签字权。四川省教科所原所长吴某看中了这一点,利用一切机会向汪风雄献殷勤,真可谓“该出手时就出手”。
2001年4月,在汪风雄赴美国学习前夕,吴某让教科所财会人员以“学习补贴”的名义从稿费收入中拿钱换了5000元美金交给汪风雄。
教科所集资修建职工宿舍时,汪风雄从该所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进行了装修。2005年下半年,吴某以支付“审稿费”的名义提取3万元,送给了汪风雄。
2001年至2006年,为名正言顺地支付给汪风雄“稿费”,吴某煞有其事地拟订了一份稿费发放方案:直接编写人员按字数发,其他辅助人员适当补贴,组织管理人员(含编委会主任、编委会成员)适当发给组稿费、审稿费。但顾忌到给编委会主任、编委会成员发钱的影响,这一方案最终没有成文,更没有公开。但吴某仍以汪风雄任编委会主任,对教材教辅资料编写范围、教学进度和难度等方面进行了宏观指导为由,于每年春秋两季分别向汪风雄支付“稿费”,共计人民币26.5万元。2006年下半年,得知汪风雄不分管教科所工作的消息后,吴某以“审稿费”的名义送给汪风雄6万元,感谢他的关照。
6年间,汪风雄从吴某处共获取“稿费”、“住房补贴”、“学习补贴”等共计人民币35.5万元、美金5000元。而经汪风雄审定,四川省教科所编写的教材教辅资料进入四川省《教学用书目录》、《推荐用书目录》从来都是一路绿灯,顺利通过,确保了该所每年稳定的稿费收入。同时,汪风雄对教科所超标买车问题、对吴某违规创办印刷厂的事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对收受吴某人民币35.5万元、美金5000元的事实,汪风雄认为只是违纪,不是犯罪。办案检察官指出,违纪与犯罪的本质区别就是收受钱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即是否成立权钱交易关系。汪风雄作为四川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分管副厅长,无论是对吴某个人,还是对教科所的业务,包括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进入书目的审批、下发使用,都具有管理制约的职权。汪风雄明知吴某“送钱就是为了搞好关系,就是为了教材教辅资料能方便地进入书目”,而仍然收受其钱财,其权钱交易关系显而易见。
汪风雄认为自己作为教材教辅的编委会主任,在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所得钱款应该是劳务费,而不是受贿。但他不应该忘记,作为副厅长、编委会主任的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教材教辅资料编写,而他每月的工资就是对他履行职责、称职工作的报酬,怎么还能有如此反常的劳务费一说呢?
另经查,2003年底至2007年初,汪风雄还担任四川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承担组织研究决定招标条件设置、工程付款审批等职权。成都一家公司为达到竞标成功、顺利验收付款等目的,该公司总经理易某先后5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汪风雄11.8万元。汪风雄均一一笑纳。而汪风雄在如何选择投标企业上确定了优先考虑本地企业作为内部掌握的基本原则,成都这家公司由此而如愿以偿。
如何区分权钱交易和礼尚往来?
办案检察官认为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权钱交易有四个构成要素。
8月19日,汪风雄案的一位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汪风雄认为自己与送礼人的关系是一种正常的礼尚往来,而非权钱交易。其实,权钱交易和礼尚往来是有本质区别的。构成权钱交易有四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具有关联性,且均与行为人的职务活动、职权行为相联系;四是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汪风雄的行为这几个要素都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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