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8日电(通讯员成知献)新购买的某知名品牌彩电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屏幕因电压不稳烧坏,打电话到厂家售后服务点,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时取走烧毁彩电进行维修,当曾先生对他们的售后服务赞不绝口时,却被告知:彩电系人为损坏,如要维修,需另行支付1200元人民币。心气之下,曾先生来到工商局进行投诉。
原来,曾先生于09年9月份在张某经营的家电卖场里购买了一台TCL王牌22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今年7月中旬因突然停电,导致电视显示屏出现黑屏故障,无法继续收看节目,于是打电话给销售商,请求对方予以修理,经销商告知将尽快通知维修点前去维修。
彩电维修点于7月下旬派技术人员到曾先生家中取走电视进行维修,当曾先生对该厂家售后赞不绝口时,维修点人员却打来电话告知曾先生说该彩电显示屏系人为损坏不能保修,如需修理需另支付1200元人民币修理费。曾先生认为维修点是故意推卸责任,请求工商部门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经过工商派出的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曾先生所购彩电显示屏问题是因为突然断电所致,并非人为损坏,且该彩电在保修期内,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销商应免费为曾先生进行维修。工商部门据此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修点在两周内维修好彩电,经销商和厂家承担“三包”期限内修理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