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9月14日电 (记者吴贻伙) 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董黎明所收受的1180万元到底是其借款还是“干股”终于有了说法。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法院在该判决中还确认,董黎明所收受的1180万元系“干股”而非其个人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合肥市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或其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针对董黎明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有关个人及公司分别为其出资180万元和1000万元而合作开办公司的指控,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董黎明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这两份“干股”系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董黎明与刘某对于该180万元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董黎明及刘某在尊贵公司成立后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从未有过归还钱款或催要借款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董黎明对于刘某替其出资,由董黎明指定的人参与合作开办公司,董黎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均是明知的。故董黎明及其辩护人当庭关于180万元系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瑶海建安公司代董黎明出资的1000万元是否是借款问题,一审法院查明,瑶海建安公司与董黎明指定的周、段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为了应付检查及完善瑶海建安公司的财务报表,而非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董黎明主观上明知其应缴纳的1000万元股本金由瑶海建安公司为其垫付,且董黎明系公职人员,其也承认家庭财产根本不具备1000万元借款的偿还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从未有过还款的行为及意思表示。同时,董黎明对于这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性质也是明知的。故关于此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董黎明所收受的上述两份共计1180万元的“干股”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鉴于董黎明在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对其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同时董黎明于案发后退还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3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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