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范畴,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和谐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呈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打算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批准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行早期收获打算,早期收获打算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端实行。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打算的实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行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广泛实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实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矩。根据该规矩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用的临时贸易接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矩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接济措施规矩应终止实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批准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行早期收获打算,早期收获打算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行。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打算的实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供给者减少或打消履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实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供给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供给者定义应终止实用;
(四)若因实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打算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本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请求与另一方商量,寻求解决计划。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说明为妨碍一方采用或保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矩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商量,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说明、实行和实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说明、实行和实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法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干的事宜,包含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须的商量;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履行;
(三)说明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说明、实行和实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范畴中与本协议相干的事宜,并接收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干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接洽,应应用双方约定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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