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6月29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换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换基金会遵守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批准,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础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打消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发明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增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方便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范畴,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批准,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换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打消双方之间本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打消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供给投资保护,增进双向投资。
四、增进贸易投资方便化和产业交换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批准,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商量,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商量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打消模式;
(二)原产地规矩;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技巧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接济措施,包含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六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措施及实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根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行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批准,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商量,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商量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打消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持续扩大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范畴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打消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批准,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商量,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进步投资相干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增进投资方便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批准,加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增进及贸易方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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