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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3)

时间:2010-06-29 16:08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批准,并以书面情势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干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端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雷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率。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实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矩

  附件三 实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实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供给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换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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