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马某某与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均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08年11月12日,马某某在上微机课前进行排队时,罗某某、陈某某打闹推拥,并推拥刘某某致其将马某某撞到墙上,马某某的一颗牙齿被撞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某小学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保持秩序,对马某某所受损害具有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罗某某及陈某某对马某某的人身损害有错误,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义务。刘某某因受罗某某及陈某某的推拥才撞到马某某,其对马某某遭遇的损害无错误,不承担赔偿义务。
陈某是苏某的雇员,为其驾驶汽车运送石子,途中陈某与李某产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次要义务,李某负重要义务。经另案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向陈某承担70%的赔偿义务。为讨要剩余30%赔偿款,陈某将雇主苏某起诉至法院,苏某认为陈某自身存在过失而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苏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运动中遭遇人身侵害,苏某应当承担无错误义务。法院最后判决,由苏某承担陈某30%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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