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名男青年因群发短信站在了西城法院被告席上,检方对他们指控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这是本市首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群发短信经营者的责任,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认可这一罪名,认为4人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被告人向某原是马甸邮币卡市场商户,因为业务接触,他发现了群发短信的“商机”。在公安机关,向某曾算了笔账:一般手机发送一条短信最便宜要1角,群发短信成本为3.5分钱,群发人一般收5分钱一条,所以,群发一条短信至少能挣1.5分钱,发1万条就可以挣150元。而向某家中有6台电脑,20多台群发器,2009年干了不到一年,其经营数额就达34万余元。
“我不知道群发短信需要行政审批,知道是违法行为的话,我肯定不干。”向某说,自己知道黄赌毒的短信不合法,所以还审核过短信内容,看到短信几乎都是卖房的,便觉得无所谓。
周某、邵某和徐某三名被告人,因为业务需要,陆续成为了向某的合伙人。周某和邵某开广告公司,也对外承接房地产广告短信群发业务,但两人的短信群发器数量少、型号老旧,便找向某帮忙;徐某是一家SP增值业务推广公司职员,由于公司业务量大,也把一部分业务交给了向某。
检方指控,向某经营额为34万余元,周某和邵某20万余元,徐某30万元。
4名被告人的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称群发短信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律师认为,向某等人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便代理群发短信,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非法经营罪的范围,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短信,显然不在刑法法条的规定之列。
对此,检察官反驳说,非法经营罪法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向某等人显然是为了赚钱选择了群发短信,所以适用该罪。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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