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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海南公务员小区列入保障房遭质疑

时间:2011-03-22 10:15来源:中国青年报 www.yunhepan.com

  “海南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这是海南官方广泛宣传的一个数字,然而,在这一数字背后,众多公务员小区被列入保障性住房的现象也逐渐被一些网站的论坛和媒体披露。

  质疑的声音在问:海南限定向公务员销售保障性住房,到底为民办实事,还是为官员谋福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早在2008年6月,海南省建设厅就曾出台了《关于解决现阶段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海口和三亚两市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通过发放住房补贴与供应限价商品房相结合,其他16个市县,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为解决未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而新建的住宅,应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管理。《意见》还明确要求“避免出现重复享受政策性优惠、购买多处政策性住房等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查处。”

  记者目前采访到的信息,未能证明海南各市县建设的公务员小区是否全部依据《意见》而来,但这些公务员小区大都是在近3年中动工兴建的。而质疑公务员小区限定向公务员出售显失公平的声音,同样也是近几年出现在网络中的。 公务员小区都被列入了保障性住房

  通过网络搜索,记者发现,海南全省,从省直机关到各市县,几乎都在建设公务员小区。这些小区都被列入了保障性住房的计划,且售房对象只针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而在一些房地产交易网站中,个人出售公务员小区住房的信息也不难找到。

  记者查阅到,文昌市招商局曾经在2007年10月发布过一则《文昌市公务员住宅小区建设招商》的公告,在介绍“项目背景”时称,“近年来,文昌新市区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前景令人注目。包括市委、市政府在内的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都已迁往新市区。但目前公务员食宿均在老市区,部分新进来的公务员食宿问题没解决,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市委、市政府把公务员住宅小区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拟通过招商引资,尽快上马该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文昌的公务员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5.7万平方米,拟建住宅2766套,项目分三期建设。而在文昌当地媒体的宣传中,这个公务员小区则被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中。

  一位文昌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近年来,文昌市到处充斥着转让购房指标的信息。他认为,不排除某些人通过某些渠道,在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拿到了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然后就转手倒卖,不仅直接损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还间接地为房价上涨推波助澜。

  “我们并不是反对给公务员建房,但在大规模建设公务员小区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呢?”这位林姓文昌市民介绍,文昌市在2010年4月发布了将建设6000多套保障性住房的新闻后便再无下文,譬如普通群众什么时候开始申购、购买标准是什么、如何审核、申购名单何时公布等关键内容,均未向社会公布。 省会城市海口的公务员小区建设也被质疑。

  五源河公寓是海口市拟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项目,据当地市政府网站2010年5月13日公布的《海口市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周报》第4期显示,6124套的五源河公寓项目已被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这个项目已完成修规公示、一期方案预审及取得规划函用于办理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

  海口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双限商品房分配销售纪律的意见》说:“为有效解决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市委、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解决民生问题的宗旨,拟统建五源河公寓。目前已经完成配售对象统计工作,并正在进行资格确认等工作。”

  文件规定的售房对象是,截至2009年9月30日,市级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在编在职的工勤人员;夫妻双方均属于配售对象范围的,按职务高的一方限购一套住房;售房对象可提出放弃购房资格,并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海口市的这一公务员小区尚未建成,即引来媒体质疑。有人认为,“限价房”作为一种公共福利产品,应该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所享用,不管什么身份,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但不能仅为某些特定身份人群独享,否则将影响社会的公平原则,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海口市有教职员工则表示,市政府在西海岸建海景“限价房”,实际上是部分人的变相“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保障性住房”。他们说,海口市还有大量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者,海口市“一刀切”地为市直机关干部职工提供“限价房”,如何体现公信力?

  作为海南第二大城市、全国唯一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三亚则明确规定,申请双限房的应属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者处级、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购买1套政策性住房,但套内面积分别未达到100平方米、85平方米、75平方米。

  据了解,按照三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未来3年,三亚将建经济适用住房3218套、双限商品房5800套。这也意味着,5800套的双限房将定向销售给财政供养人员。三亚市有关负责人向媒体介绍,无论是教师还是公务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事业、行政单位职工,均囊括在保障范围内。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基本解决三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和提升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有网友对三亚最大的保障房项目“同心家园”小区质疑称,为什么每个公务员有一套,有的公务员为了拿房子竟然推迟结婚,应该出台更严厉的限制措施。 “当前缺乏解决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海南省建设厅看来,海南省实行房改以来,通过出售存量公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放住房补贴等办法,有效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但由于地方财力、城镇化发展水平、住房观念等原因,海南各市县及乡镇相当一部分中低级财政供养人员还没有购买政策性住房,住房条件相对较差,其住房问题较为突出。

  然而,今年国家对住房政策进行调整后,由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于低收入家庭,商品住房价格持续上涨,多数地方达不到发放住房补贴的要求,当前缺乏解决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海南省建设厅在2008年6月专门向各市县政府下文,结合国家现行住房政策和海南的实际,提出了有效解决财政供养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海南省直机关和海口、三亚两市可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限价商品住房,财政供养人员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原则上按综合建设成本和适当的管理费出资。乡镇干部、教师、医务人员居住较为分散,交通不便、经济承受力较差、流动性较大,解决此类人员住房应以建设和租住周转住房为主,在规模较大、职工数量较多的乡镇也可建设职工自愿租、购的住宅。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8月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有一定支付能力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难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虽然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财政供养人员,但是,记者查阅《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发现,现有的相关文件并未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限定购买对象,如只针对公务员的公务员小区或只针对教师的教师小区。如此一来,各市县显然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上有了很大的自主权。

  不少公务员通过各种渠道支持政府建设公务员小区。三亚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即在网上发帖回应对公务员小区的质疑。他说,三亚财政收入偏低,政府工作人员待遇偏差,更严重的是,财政供养人员不可以有其他经营性收入,晚上我们想去摆个地摊都是违规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怎能全心投入服务人民?肯定会想方设法以权谋私,没权的肯定会消极怠工,更不要说结婚买房了。双限房分了之后,在三亚有了房子,找老婆、老公也好找了,工作也有奔头了。

  这名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不搞政府工作人员双限房,三亚政府就很难堵住政府工作单位集资盖房的这个口子,各个单位会借职能扩张或者改善办公条件为名,去政府申请土地,盖办公住宿一体楼,最突出的例子是人防办和教育局,他们这俩楼都是一半办公一半住宿。不但楼盖得很高,又占据了大量的土地,政府也不能从中获得土地收益。所以搞公务员双限房对于节约三亚土地资源那是相当重要的。

  海南省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的一名副处长认为,目前国家和海南省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建设限定向财政供养人员售房的公务员小区、教师小区、医生小区等保障性住房,海南各市县目前的做法只是在探讨和实践如何更有效的实施保障性住房工作,其中的不足之处会逐渐完善,个别人违规获取保障性住房指标也会受到查处。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2010年~2012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是,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解决30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5万套,完成各类危旧房(城市、工矿、农垦、林业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等)改造15万套。公务员小区显然只是海南雄心勃勃的“分层次、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

  如何让最需要的人住上保障性住房,实现公平分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海南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国诚提交建议称,希望通过立法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可持续性,让这项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陈国诚说,在保障对象上,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均有不同规定,但绝对多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户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积作为硬性指标,但这种标准是否科学和公平值得探讨。他认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目的是想解决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大、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而在保障对象的设计上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及社会的认同性,将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陈国诚说,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对保障性条件动态管理的缺位,将会引发政府公共资源新的一轮分配不公。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虽然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陈国诚认为,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彻底解决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努力。地方政府作为实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责任主体,如何保证从覆盖范围、财力投入等方面的可持续性,是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成败的关键,这也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立法来加以约束,使得各级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明确为常态性的而不是突击性的,从而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财力、覆盖范围等方面的保证,这样才能有力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可持续性。 (记者 任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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