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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醉驾”试法者不绝 是否“入刑”引争议

时间:2011-05-17 11:30来源:中国新闻网 www.yunhepan.com

  中新网5月17日电 (刘羡)今天下午,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将开庭。《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引动社会高度关注,半个月来,各地仍查获不少以身试法者。而日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言论再度引发广泛争议,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成为争执的焦点。

  各地查获“醉驾入刑”第一人 面临庭审“悔”声一片

  5月1日,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道路交通法也因应修改,醉酒驾车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在各地交警部门展开的严打醉酒驾驶检查中,北京、广东、湖南、山东、江苏、四川等多个省市地区先后查获当地刑法修正后的醉驾第一人。醉酒驾驶成为刑事犯罪,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也让试法者后悔不迭。

  内蒙男子郭术东因醉驾酿成三车追尾事故,成为北京因醉驾、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在庭审现场,他曾表示,“希望法庭对我轻判,我下辈子再也不喝酒了。”

  廖某是重庆“醉驾入刑”第一人。受审前,他说,“我们现在都很后悔,悔得肠子都青了。以后,我是1000%不会再酒后开车了。”

  而在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成为 “第一犯案名人”时,公众对醉驾的关注度也攀高至顶点。

  高晓松5月9日晚醉酒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醉酒驾车标准3倍。10日,高晓松涉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名。13日,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16日,高晓松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各地查获醉驾事件表明,新法施行得到执法者高度重视。有消息称,这仅仅是开端,大规模的查处酒驾行动将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旦醉驾被查,极可能被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最高法副院长说法引讨论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社会大众广泛讨论,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都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而一些刑法专家对此则是赞弹不一,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在公众看来,“醉驾入刑”即为只要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就是构成犯罪,酒醉驾车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有网友担忧,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果不能以嫌疑人酒精含量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警方难以公平辨析,势必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产生腐败空间。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公众的理解有所偏差,张军的提法,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其实,对于没有构成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是否一定要适用刑法处罚,仍然存在着争议。

  有评论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在这场广泛讨论中,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统一对法条的理解。

  专家解读:醉驾入罪须行为对交通安全具危险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苏彩霞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酒驾驶在条文上没有情节的要求,但是醉酒驾驶是作为一种危险驾驶的行为,要入罪如果只达到醉酒的标准仍然不够,必须是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

  所以,苏教授分析,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的表述是从这种考虑出发的。“不是看见一个司机醉酒就可以入刑,还应该判断醉酒驾驶的行为是不是对交通安全具有危险性。具体来说就是看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不要简单的定义为只要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就构成犯罪。”

  据媒体报道,张军“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表态当即引发众多民众的关注。而随后在民间开展的一次调查则显示,超过八成的网友支持“醉驾一律入刑”。

  “我想,这是网友的一个误解”,苏教授解释说,“公众只看到了《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内关于醉酒驾驶的一个表述,而没有看到这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叫抽象危险犯,如果行为连抽象危险性都没有,那当然就不具有可罚性,所以,光有醉酒行为和驾驶行为还不足以说明这种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性,还要看是否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如果没有危险,就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

  “高晓松醉驾被拘”事件引发了部分群众忧虑名人效应对“醉酒入刑”会否构成影响,苏教授表示,网友担忧的可能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的行为定罪入刑造成的社会影响力较大,而且也能带给群众一个更强的规范感。

  醉驾入刑颠覆传统“逢宴必酒” 呼唤新“酒文化”

  中国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 酒文化历经数千年,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具有其独特的地位,无论是公务接待、亲友聚会、民间交往都离不开喝酒,而正是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逐渐走入百姓的日常生活,醉酒驾驶在本质上即是“汽车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在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面前,汽车社会所必需的驾驶文明明显根基不稳。

  近年来,国内多个城市出现因醉驾酿成惨剧的案例,民众对酒后驾驶所造成的危害深恶痛绝,普遍要求依法严惩。相关部门也曾大范围掀起过几次整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媒体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中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新法施行使醉酒驾驶这个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成为犯罪。在中国这个“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传统人情社会,“醉驾入刑”开始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细节,颠覆以劝酒、斗酒为代表的传统落后的酒文化,使之在法律的面前逐渐“褪色”,“今天我开车”也成为宴会聚餐挡酒的最好理由。于是,在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约束下,“醉酒入刑”衍生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新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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