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在对城区一家颇有名气的大型商超检查时,发现了异常收费的情况。经该部门多方调查,超市方也承认,这笔费用是在采购时收取的,一些商品为了占据较好的位置,而签订的“陈列协议”。据执法人员介绍,与该乳制品供货商同样被处罚的,还有其他两家乳制品企业。“其中一家超市在入口显眼位置,就专门陈列了某乳制品牌货架,经过调查,供货商也承认,他们以返还部分利润为奖励,要求超市将自己的产品摆放在显要位置,以达到增加销售额,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
经工商部门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供货商每月额外支付100元-300元不等的陈列费,占据商超较好位置。最终认定这3家乳制品供货商签订陈列协议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贿赂案件。
“为让产品在商场中占据较好位置,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向超市支付不菲的‘陈列费’或其他费用,几乎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但这些额外增加的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他们来买单。”执法人员表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费用的支付构成商业贿赂,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工商执法人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三家涉嫌贿赂的乳制品公司依法进行了处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