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隐藏账户被查封
在王昕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中,经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王昕土地补偿款3015758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双山街道办并未履行判决义务,于是王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双山街道办事处为规避法院执行,竟将其存款非法转移至章丘市宏瑞青云工程机械厂名下,该账户的支出款项均用于该办事处的日常工作所需。
查明上述情况后,法院对该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双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的200万元系支付给村民的补偿专用款。而执行法院为此召开了听证会,查明该账户支出有土地补偿款、生活费、招商经费、建委电路改造款、补助税款、老人节补助等。
由于无法区分资金用途,且该账户资金曾高达1000余万元,双山街道办也无法证明法院查封的款项为土地补偿专用款。法院由此认定查封账户内的资金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遂驳回了双山街道办的异议,对查封的款项进行了执行。
供销社内部基金被执行
淄博齐鲁永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淄博齐鲁永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生效后,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淄博齐鲁永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案后经省高级法院指定由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执行。执行法院赴邹平县调查,未发现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可供执行财产,邹平县政府亦证明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已于2004年3月29日纳入县级事业单位全额预算管理,该单位无其他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执行法院对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时,在其单位保险箱内发现了大量以邹平县供销社职工持股会名义开具的银行单据。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执行人员发现邹平县供销社职工持股会是供销社系统内部职工基金合作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系持股会主管部门。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对外支付的多笔款项是用持股会账户支付的。
经过研究,法院依法扣划持股会银行存款150万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最终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迫于压力,主动要求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邹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偿还淄博齐鲁永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5万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