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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婚姻法》新解释: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1-08-30 10:08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www.yunhepa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8月中旬公布施行,受到海内外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本报特约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撰文——

 


理应补偿——李林作

 

 


思考——张利昌作

 

 


婚姻与房产——祝毅作

 

 


铁证——蒋跃新作

 

 


互不相让——李林作

 


  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


  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


  《解释(三)》原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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