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财物交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措施》规定,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双方无异议时,交接事项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归档管理,并抄送干部管理部门。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对经济义务交接事项如有异议,应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由干部管理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交接材料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离任领导干部将承担相应义务。
对离任领导移交的未了结的经济义务事项,接任领导干部不能随便终止或更改。《措施》规定,“断定为需要转变或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转变或作出阐明;重大事项需要转变或不予办理的,应当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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