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
据悉,我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目前共收养了1.5万名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他们都是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此次《意见》首先在孤儿的保障对象上实现了突破。规定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都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实现了保障对象由传统意义上的孤儿向以孤儿为重点的社会困境儿童的拓展,体现了儿童福利向普惠型的转变。
近年来,有的地方福利机构将孤残儿童寄养在距离福利院较远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家庭,孤儿的养育康复工作难以开展,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被寄养儿童的权益,《意见》规定:“寄养家庭应选择在方便残疾孤儿接受福利机构康复服务的地方。”通过在儿童福利院周围建立寄养基地,白天可以让被寄养儿童到儿童福利机构享受专业化的康复教育,晚上可以使他们回归家庭、享受亲情,实现养育服务专业化与亲情化的有机结合。
同时,《意见》还指出:“每个家庭寄养孤儿不得超过两名。重度残疾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寄养家庭养不了、养不好的问题,有利于维护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孤儿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具体是: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最低生活费,由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00元,省财政按照养育标准,分别对东、中、西部城市给予20%、30%、40%的补贴,其余由各市(县)财政负担。《意见》还规定,各地要在省里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逐年逐步提高。
《意见》规定,“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孤儿从小到成年都由政府供养,当孤儿走向社会、自食其力的时候,《意见》规定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或扶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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