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日常监管。凡未经卫生部和卫生厅审核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前期开展过移植手术的非定点医院、设置手术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本单位手术室、麻醉科等部门的管理,既要防止被违法人员利用,在节假日或夜间开展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又要教育、管理好医护人员,防止其外出参与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按照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行为的查处,对于违法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求认真做好活体移植审核工作。各移植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活体移植审核程序,切实做好审核审查工作。要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供受体身份识别和关系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并能够溯源,坚决杜绝器官买卖行为。
而对于经卫生厅审核不合格的活体移植病例,要耐心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工作,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的,要及时通知患者家属、有关单位抓紧准备,按时报卫生厅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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