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0月24日消息公有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需向房产出租单位书面申请,私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私自转租房屋的将被处罚。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房产登记和公租房承租使用维修与网友进行了在线对话,记者从访谈中获悉,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同住人可六个月内向房产出租单位申请变更承租名义。同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已有21家单位和个人未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遭到行政处罚。
公有房承租变更需六个月内重新申请
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做客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就“房产登记综合专题”和公租房承租使用维修与网友进行了交流,网友147344咨询:“承租人去世后如何变更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同住人可六个月内向房产出租单位申请变更承租名义。 逾期未申请变更承租名义或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确定新承租人的,房产出租单位可依法确定新承租人。
同时,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名义,须符合下列条件: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户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常住近亲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房东”转租需登记备案 违规罚款
记者从访谈中获悉,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私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租赁登记管理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提醒,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转租也需依法申办租赁登记备案。其中,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绝大部分租赁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主动申办登记备案,但也有二十一家单位和人个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遭到处罚。
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协商分摊
访谈中有网友问到,“我住的老楼房已公房出售买下产权,现漏雨想维修,请问怎么办理”对此青岛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对这些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按规定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议定,并分摊相关维修费用。如房屋有维修基金,可向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维修申请,由业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办理房屋维修基金的支取手续后组织维修。”该负责人表示。
半岛数字记者 郑军军
附 公有房维修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属已购市直管公房的: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申请;
2、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查询维修基金存储情况并征询相关业主意见;
3、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4、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经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5、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6、房屋维修费用超出缴存维修基金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属已购单位自管公房的: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2、经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征询业主意见并填写申请表,送交原售房单位。
3、原售房单位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对账并填写相关表格后,持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到银行办理转账,转入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指定账户,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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