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异议权,
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去年8月,市民刘滨滨起诉济南某建筑公司,要求该公司偿还其材料款共计8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刘滨滨申请,平阴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建筑公司对济南某食品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该食品公司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今年5月,平阴县人民法院对刘滨滨起诉建筑公司一案进行了判决。随后,刘滨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向食品公司下达了裁定书,要求提取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该食品公司却突然以“和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第三人异议。
这一纸异议,引出了我国司法执行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第三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难的问题。对于食品公司提出的第三人异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难的问题,又该如何破解?
第三人提出不当异议,
阻碍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实行强制执行。该制度旨在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来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它的行使,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与此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第三人以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规定旨在维护第三人财产权利不受他人执行案件的牵连,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免遭法律文书效力不当扩张的侵害。
在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第三人很少有不提出异议的,有的甚至恶意利用“异议”来规避执行。由于第三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异议权,他们的一纸异议书有时就能将法院的强制执行挡在门外。这就使得原本旨在维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异议权,变成了第三人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挡箭牌”。
执行中提出第三人异议,
法院可不受理
平阴县法院执行局庭长刘宝认为,第三人异议权不可随便行使。如果在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未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就不得再提异议。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在本案中,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已经对建筑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查封。法院的查封即是对到期债权的固定。食品公司若对查封存有异议,就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否则就视为认同法院所查封财产的存在。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这笔到期债权便是建筑公司毫无争议的财产,食品公司已无权提出第三人异议。
也就是说,在诉讼阶段,第三人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未提出异议的,便视为对该债权的认可。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就同一债权再提出异议,法院可认为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也无须进行实体审查。如果食品公司确实有正当的异议理由,也应该通过其他的合法渠道加以解决,而不能使用执行异议的办法来处理。
刘宝庭长提醒,虽然法律规定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第三人如果滥用或不及时使用该权利,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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