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东省政法委、省综治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专家对《山东省见义勇国保护条例》进行论证,修订完善后将提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和激励力度,引导整个社会重视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影响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成为与会专家的共同观点。记者 于蓓蕾
保护“见义勇为”
“让他们流血后不要再流泪”
“对见义勇为者,不但要在事发之后表彰、报道,还要对他们有一个长期的保障制度。不能让见义勇为者‘ 风光一时,痛苦一生’。”昨天,在论证会上,山东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于向阳说道。
绕不开的“小悦悦事件”,成为与会专家提及最多的事件之一,他们的普遍观点是,要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让见义勇为者在“流血之后,不要再流泪”。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刘炳君认为,受伤者治疗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一旦评残后应根据程度给予保障;对于牺牲者,不但要奖励,对他家人的扶助,要入法保护,他的小孩的入学问题,他妻子的工作问题,以及父母亲的养老等都应该优先考虑,这些要写到条例中,要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见义勇为”如何界定?
没受伤也同样会被认定
同时,专家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要有一个明确界定。 “救人到一种什么程度才算救人?要界定清楚,怎么定,这一点非常重要。”于向阳说道,“我们要弘扬的是,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并达到了相关的标准,这样就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者,而不是说他的身体受到了伤害才是必要条件。”对此,专家们一致认为,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界定时,不但对身体因此受到伤害者要提供保障,对未受伤者同样不能忽略,关键要看他在救人时的贡献大小。
“见义勇为”范围应扩大
于向阳同时提出,山东人在外边救人怎么办,同时外地人在山东救人怎么办?《条例》既要适用山东省内的范围,同时也要适当扩大,把山东人在外地见义勇为者和外地人在山东见义勇为者的保障,都写进去。
对此,孟庆丰介绍道:“实际上,山东省各级政府一直都对他们一样进行了救助,每年都会前去慰问。”而修订后的《条例》,与修订前相比较,在见义勇为的确认方面虽然条款项有所减少但是法言法语的使用更准确,概括的范围也更广泛。专家们表示,在这方面山东已经有了很多经验,下一步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将会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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