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日讯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各县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债务清理化解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区参照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2011年11月10日前为清理核实债务阶段,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形成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31日前为实施债务认定阶段,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对县区上报的债务进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2012年1月1日起2年左右时间为协议偿还债务阶段,各县区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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