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丧子对一个家庭来说的确是一大不幸,更何况死去的人是父母期盼上大学的高三学生。近日,济南市济阳县法院曲堤法庭的杨名峰法官就审理了这件意外纠纷又略显棘手的案子,因为原告的儿子是在一家私人开办的浴池洗澡时摔伤致死的。
节前喜庆日,意外惹身祸
2011年2月1日下午两点多,济阳县某村年近五十岁的刘某某、江某夫妇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辛苦养大,正在县城读高中放寒假在家的儿子,到街上浴池去洗个澡竟然将命给丢掉了。
因为快要过春节了,刚过19岁生日的刘某由于中午饮了点酒,加之浴池内通风口较小、地面未做防滑处理,其在冲洗时不小心摔了一跤,倒地后没有再站起来。没过多久,被告伙某某发现其摔倒后积极救助,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刘某仍旧昏迷,转院至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采取全麻下行血肿清除术加后颅脑凹减压术,但病情无明显好转,进一步加重,先后两次呼吸暂停,抢救成功一次,院方通知病危,无救治希望,后刘某死亡。经公安局鉴定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刘某在两地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方支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出诊费共计4.83万元。
丧子起纷争,法庭讨说法
事件发生后,死者父母刘某某、江某与浴池店女老板伙某就经济赔偿及相关问题进行交涉,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类损失总计15.62万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方认为,被告经营的浴池并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营业条件,洗浴间缺少安全保障措施,地面也没有做过防滑处理,极易发生摔伤事故。因此死者是由于在没有采取防滑措施的浴池地面摔倒所致。被告方反驳说,死者在其浴池洗澡这没错,但是自己是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死者没有尽到一般正常人应该具有的注意义务,加之又是饮酒后洗澡所致,浴池间的地面即使防滑处理得好,也难以保证一个饮酒的孩子不会摔倒;二是刘某当时并没有死亡,是在医院治疗7天后死亡的,谁也不能保证刘某的死亡在治疗时间、与医疗技术等因素不无关系;三是按照发生的买卖关系,死者到被告处洗澡并没有花钱缴费,双方不应形成事实上的消费和服务关系。
法庭审理认为,两原告之子刘某到被告处经营的浴池洗澡,被告许可其进入浴室洗澡,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浴池的经营者应当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洗浴条件,根据警方现场勘查,该浴池的通风口较小、地面亦未做防滑处理,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的摔倒系他人所致。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系因在被告处洗澡时摔倒致使其严重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此外,被告经营的浴池未办理工商登记且无营业执照,本不应进行营业。但是,被告在原告之子刘某摔伤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不存在重大过错,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对浴池的设施及其安全隐患给予足够的注意,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自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现身说法,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对该案判决后,被告伙某感到十分委屈又冤枉,因为自己并没有过错,开个浴池一年也挣不了多少钱,反要支付巨额赔偿,经济上实在难以承受。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就是否承担责任一事发生争吵,杨名峰法官看到当事人因纠纷发展到这种地步,也十分理解原告中年丧子的心情,他首先跟原告刘某某、江某进行沟通,向他们讲了人死不能复生的道理,让他们要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孩子的死亡也是一次意外,听了法官的讲解,原告方怨气渐消,觉得法官说的有道理,便欣然接受了。
然而,被告伙某的工作却不好做。从主观感受上说,她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死者生前没交钱她都同意让其进去洗澡,也是看在乡里乡亲的,刘某摔倒后她最先发现并积极救治受伤者,好心好意却落得个输官司又赔钱的下场。再从经济上,其家庭经济并不富裕,家中还有个需要用钱的病人,一下子拿出十几万赔偿对方的确有些困难。承办法官第一次到被告家中就吃了个“闭门羹”,后又打了多次电话,对方一见是法院的电话就立即挂断。
为此,承办法官找到被告所在村村干部,分别做伙某及其家人的工作,随后,法官又去做被告的工作,从情与法、事与理等方面诠释了法院的判决。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原被告在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伙某将分三次支付赔偿款共计1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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