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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讯(记者 侯雪)昨日,网友王先生在本网“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帖投诉:在使用团购的消费券时,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店家却以已经让利为由,拒绝开发票。
对此,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给出回复:发票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经营者依法纳税的重要原始记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使用团购消费券时,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店家不能以已经让利为由,拒绝开发票,也不得以其他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开发票。如需到此类事情,消费税者可以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举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可向税务部门12366举报经营者不开发票偷逃税款行为(如,属于生产、销售、修理修配货物等行为向国税部门举报;属于餐饮、娱乐、建安、交通运输等行为向地税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