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讯(通讯员 张丙发 苏纬 刘菲菲)5月22日,由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此,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济宁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判决。
2011年10月12日,田某的父亲因倾倒化工废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运输化工废水的利益诱惑下,被告人田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在其父被刑事拘留后继续承揽了运输废水的工作。2011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驾驶运输化工废水的罐车,私自将化工废水倾倒在济宁北湖新区的地下排水管道内,致使该路段排水管道不同程度毁损,造成损失价值达30余万元。2011年8月15日深夜,被告人田某再次运输化工废水准备倾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其父被司法依法处理后,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父亲的旧业,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废水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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