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与妻子李某离婚,丈夫张某承诺离婚后给李某现金12万元,可离婚后,张某却未履行诺言。莒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张某需付给李某现金12万。
李某与张某均为莒县人,两人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8日,双方在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提及“双方自愿离婚;一个月内张某付给李某12万元”。
一个月后,张某未按协议履行给付12万元的义务,李某向张某催要未果,于2012年4月25日将张某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给付该12万元。张某称当时签定该协议,只是为了让李某同意离婚,且自己为农民,根本没有给付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并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张某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6月25日,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李某现金12万元。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8169500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