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武10月24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王令己) 朱某和张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因责任田排水问题发生争执,朱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镢头砍向张某。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0月6日8时许,朱某在成武县伯乐集镇玉皇庙行政村朱搂村村东其堂嫂张某棉花地附近,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朱某使用镢头向张某头部击打,张某被当场砸昏,镢头把打断。张某倒地后,朱某继续使用镢头把击打其头部。经鉴定,张某之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到成武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朱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3万元,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