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张小某与伙伴一起到某坑塘玩耍,下塘洗澡不幸溺水死亡,其父母张某夫妇将该坑塘的承包商万某告上法庭。金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共同承担该事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1993.65元。
原告张某夫妇起诉称:张小某与伙伴到某坑塘玩耍洗澡,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经济补偿82600元。
被告万某辩称:被告承包的池塘远离居民区,又不是洗澡塘,被告在池塘处设置了标志牌,二原告之子是初中生,应当看清警示牌的意思,被告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受害人张小某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监护义务。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张小某到挂有警示牌的水域内游泳时溺水死亡,原告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万某对坑塘拥有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应注意到该坑塘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周密的保障措施消除危险,虽然其在水域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不足以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疏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张小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部损失的30%。因张小某的死亡确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993.65元。
广大家长一定要加大对孩子的监护力度,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他们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塘、水库等危险水域洗澡、游泳、戏耍,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刘静淑)
刘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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