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0日专电(记者钱荣)济南市日前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根据这一办法,社会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等行为,除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外还将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范围。根据规定,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负责人在工作中如存在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刁难救助申请人,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收受申请人财物等十种情形之一,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同时,办法还规定,社会救助对象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这四种行为分别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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