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校方说法不成立
后来,张女士因不满校方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学校告上法庭,2012年7月20日,原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校方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说法不成立,校方需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青岛律师网的王文波律师认为,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是自由,不能因为生育问题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关于‘聘任合同期内生育子女 ,本合同的聘任期限自行延长两年,若乙方不愿延长,应向甲方支付经济赔偿金1.5万元人民币’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保密协议,不破坏双方的培训协议,就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对方也无权单方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有特殊规定,但她的情形不属于规定之一”。
目前,张女士的部分档案还在学校,学校迟迟不肯归还,王文波说道:“既然法院已经判决校方将张女士的劳动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黄岛(原黄岛区)人才交流中心,那么,校方就应该做到,如果说张女士的人事档案关系没有转过去,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 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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