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11日电(记者苏万明)记者11日从青岛市民政局获悉,为减轻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罕见疾病出现的负担沉重问题,青岛市日前根据“普惠加特惠”原则,实施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新政策,居民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可获得救助金额10万元。
新政策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政策惠及的救助对象,为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以及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而且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导致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不再仅限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同时,青岛市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的医疗费用,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又包括治疗期间必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全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
青岛市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比例分两种类型、针对两类人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以及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治疗期间必须发生的医保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前者2000元以上的部分,后者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给予80%一次性救助。不过,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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