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地点同样呈现了几种说法。侦察阶段,公安机关曾组织几名被告指认了作案现场,每个人指认的地点均不一致。
出狱后的贺斌告诉本刊记者,他刚被抓到派出所,人家就问他3月24日干什么去了。他想了半天才记起那天应当是到镇上搞打算生育工作了。对方上来就是两个耳光,说他杀了人。之后的七天,贺斌一直被斜拷在一个高低铺的床上审判。
再审判的时候,贺斌就说自己杀了人了。
本案的目击证人孙长国曾交代,当天他看到朱继峰、贺占胜、贺斌等5人把一个人扔到马路上。但事后不久,孙长国又向检察机关供给书面证言,称这是被关押57个小时,并忍耐了其殴打、折磨之后作出的证言。2002年的判决中,榆林市中院没有采用孙长国的目击证言。但在随后的几次庭审中,则予以采用。
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程鹏从2002年第一庭审时就开端代这个案子,前后代了三四次,“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很明显,无罪证据充分,有罪证据不足。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话,应当是无罪的。”
省高院四次发回有回避义务之嫌
一大家子的男人被抓去了一大半,贺文秀在最初的两年,精力几近崩溃。两年后,她振作起来,带着两个孩子,把饭店搬到了横山县和榆阳区的交界处,一边打理生意,一边无休止地申述。
榆林市中院每判一次,她都会去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的四次裁定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请求发回重审。高院的态度让贺文秀看到了曙光,但时间一长,她认为这种做法不负义务,“他们既然感到有问题,为什么自己不审呢?”
对此,段平生表现,由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所以从理论上说,高院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但确实有回避义务之嫌。
6月23日,本刊记者向榆林市中院提出就此案件进行采访。榆林市中院政工科科长艾晖请示领导后表现,由于尚未结案,关于案件的情况不宜公开。
贺文秀去了5次北京,两次是集体上访。“2009年夏天,我们七八个人去找最高院,人家让我们到最高院的信访办。走到半路,就被带走了,放到一个专门关上访人员的处所,登记了一下。之后我们当地的驻京办又把我们接走,在另一个处所待了8天,就送了回来。”还有几次贺文秀只身一人过去,找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材料递上去之后就再没了回话。
在西安,她们找到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省高院。“每次都说尽快给我们解决,但每次都没有下文。”
案件本身辩护意义已经不大
9年申述的成果是,几个月前,贺文秀接到通知,案子要转到榆阳区法院办理。“这样一来,我再上诉就只能上诉到中院,案子就可以避开高院了。”申述这么多年之后,贺文秀多少懂了些法律。
这样的决定同样让段平生感到蹊跷,“按照诉讼程序来讲,这样做确定是违法的。抛开高院指定他们重审不说,1998年中央政法委明白提出,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让下级法院来审,而且有可能判处逝世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必须是中院做一审啊。这样做,无非是想把案子消化在当地。”
6月22日上午,贺文秀找到榆阳区法院刑庭庭长杜万峰。“如果你们认为管辖有问题,就书面提出来。”杜万峰同时告诉她,一审如果放在区法院的话,确定对朱继峰等人有利,“这样一来,一审确定会低于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