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26号令)、《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和济南市政府238号令规定的补偿标准,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房屋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迁的住房按照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批准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后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搬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其搬家费、过渡安置费按照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在补偿安置到位的基础上,房屋以被征地农民自我拆除为主,拆除的旧料归原主所有,没有强拆现象发生。章丘市在绣源河综合整治项目征收拆迁工作中,紧紧抓住政策惠民、阳光操作、群众工作三个关键环节,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就顺利完成了5个村庄、1656户、近30万平方米的征收拆迁工作,实现了“零上访、零投诉、零强拆”,做到了群众得实惠、发展得空间、政府得民心。
为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顺利建设,我市对重点工程征地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首先保障安置用地的落实。如长清大学科技园需搬迁整合26个村庄,8000多户,2.6万人,根据安置情况,共规划了三个安置区,已经办理用地手续3210.8亩,保障了村民安置区开工建设。二是将安置用地与项目用地一并报批。如京沪高铁项目,项目建设用地3930.66亩,拆迁安置用地1688.51亩;胶济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2314.66亩,拆迁安置用地463.27亩,既保障了重点工程用地,又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普遍认可。
不断完善补偿安置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精神,我市各县(市)在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如济阳县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收,保护农民利益,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实行长期补偿的办法。为做好长期补偿工作,县政府专门制定了《济阳县征(使)用土地补偿办法》,该办法规定:土地补偿按土地平均收益长期补偿的方式,并依照依法征地、分类补偿、年年结清、长期受益、定期调整、收益保值的原则进行,并对补偿标准、长期补偿费用来源、长期补偿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长期补偿办法的实施,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有力地保证了农民的长远利益,促进了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章丘、商河和平阴等三个县(市)也采用了长期补偿的方法,确保农民失地不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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