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诉被告孟某、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现本案进行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王某、孟某对执行标的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二人到期却迟迟未履行,本院无奈下对被执行人孟某采取了拘留措施。而后,被执行人孟某履行了5000元现金及摩托车一辆(价值2700元)。之后经执行法官证实,现被执行人确实暂无偿还能力,2011年8月执行法官邀请申请人一起到二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现被执行人孟某家中四口人,仅有半亩地,目前就靠孟某一人在外打工的工资来养活全家,家徒四壁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家有年迈父母,均有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家贫实在不能履行义务。对于二被执行人目前的情况在得到申请人理解后,不在采取其它强制执行措施。
现申请人苏某因事故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无能力生产,家中还有一女,有病在身,衣、食、就医都很困难,经该院领导研讨后拟向苏某发放5000元的执行救助款先为孩子看病,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
本案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不是一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与人文执行、和谐执行相结合,时刻关注困难群众和特困当事人,积极发挥执行救助机制的作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切实解决了涉执特困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生活困难,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司法关怀。(刘静淑)
刘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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