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几位市民反映劳务派遣"坑人"问题。《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每个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一定的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用人成本,推卸责任,便将绝大多数职工不分工种、不分级别的全都定性为劳务派遣性质,这就形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局面,致使很多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
"国家制定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对在职员工来说,不但消减了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我建议主管部门应定期到各单位去调查情况,了解企业的用工性质,如果单位不按法律法规操作,就要进行严厉处罚。"市民张先生、夏先生、陈女士建议。
对于劳务派遣问题,邓相超和宋传杰都曾经做过调研。目前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解决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用工限制更为严格,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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