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因为一条手机短信让自己4900元的冬虫夏草购药款打了水漂。近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手机短信为载体的合同纠纷,并依法为受委托人李先生讨回了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0年9月,李先生在新疆出差期间,一家公司负责人与李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委托其在新疆购买中药材冬虫夏草。该公司向李先生发送了一条内容为:“冬虫夏草可捎半公斤,一定别假,用量很小,个大每公斤1万6(千元)也可”的短信。李先生根据该负责人发送的短信内容,在2010年9月25日在新疆一药店购买了冬虫夏草半公斤,支付购药款4900元。可不料,药材购完了,问题也就来了。返回金乡后,李先生将购买的中药材冬虫夏草交于该负责人时,这名负责人却并未向李某支付购药款。李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垫付款。该公司负责人称双方并未订立委托合同且所购药材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拒绝付款。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公司与李先生协商后,向李某发送了内容确定可以履行的手机短信,李某对该短信未表示异议,应认定原告与被告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数据电文形式,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现李某按照短信内容履行了自己的受托义务,其应享有要求委托人偿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故李先生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所购药材质量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该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垫付药款的合法票据,判决该公司偿付李某购药款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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