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的是,在选好了房子之后,双方又因价钱的问题,达不成一致。
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刚才李女士丈夫选择的是31号楼,这个楼的价格比李女士买的32号楼贵,所以不能以32号楼的价格卖给李女士。
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人家都正常的调下来了,你又想选择好楼层,还得按照你顶层的价格买,绝对是不可能的。”工作人员称,即便李女士一家选择顶层也得按照31号公示的价格买,肯定要高一点儿,因为户型不一样。
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和李女士一家也沟通过了,但是总是因为价钱的问题,事情得不到解决。“你电话里面所有的要求就是你给我便宜一点儿,你便宜一点儿我就要,你不便宜我就不要。我就说这样不可能的,不可能你拿着这个要挟要优惠。”
听到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这样说,李女士的丈夫表示,既然房子不能换,那就不要了,但是开发商方面要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买房子的时候,他们交了16万的预付款。
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回应是:“领导没在家,这个东西我说的不算,我们都是打工的,领导具体哪天回来我不知道,一个星期之内给你答复。”
最后,经过双方协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答应一个星期之内给回复。
律师说法:卖方要承担买方相应的损失
对李女士的房子被更换的事,记者专门咨询了律师。
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王强告诉记者:“双方虽然签订了认购书,但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已经处于一种实际履行的状态,购房者已经交了一半的购房款,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王律师告诉记者说,这起纠纷是由房屋卖方导致的,所以卖方要承担买方相应的损失。“如果双方有约定,可以按照违约条款来赔付,如果没有约定,以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这个实际损失可以评估,评估同地段,现在的时间段,以及购房时的时间段房屋差价作为损失,向卖方索赔。”
房屋规划有变动,这销售人员应该及时通知业主才对,出现问题了,相关人员也要积极承担责任。希望开发商发面信守承诺,一个星期内给李女士解决问题,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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