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围海、填海;禁止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禁止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还将禁止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禁止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禁止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禁止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及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行为。
█处罚规定:
围海填海要遭重罚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办法,其中,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海事部门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围海、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在胶州湾海域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监督检查:
每半年报告一次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胶州湾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胶州湾的组织、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规划、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此外,《条例 (征求意见稿)》要求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组成的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对胶州湾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每半年向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胶州湾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保护工作报告。
█链接
两种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人大网、青岛新闻网,查阅《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rdfgzx@qingdao.gov.cn;市民也可以通过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沂水路11号,邮编:266001)。 本版撰稿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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