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也有一定条件和标准,对收住青岛市户籍"三无"和 低保老年人,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优先在本区(市)安排。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方面,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 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我市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定点经办机构。养老机构须在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在投保期限内转住养老机构依然有效。老年人意外伤害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保险补助。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扩充保险项目、提高理赔额度,进一步降低意外伤害风险。非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监督】 冒领骗取资金依法追究刑责
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对领取补助资金后擅自改变性质用途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取消扶持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对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养老机构应及时为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备案手续,入院备案不及时的,不予补发补助;离院备案不及时的,扣回已发补助。养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视情节停发运营补助,并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补助资格:处理意外突发事件及纠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未采取低收费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满意率低于90%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未落实好护理人员待遇的;其他严重违规及违法问题。
【链接】 符合条件机构还享其他优惠
去年底出台的《意见》中确立了我市养老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覆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全市城乡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
据悉,扶持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各项政策补助从各区(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建设补助由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地区 (市)财政负担;运营补助、困难老年人入住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由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户籍地区(市)财政负担,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地应与注册地一致。
此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及服务业岗位奖励等优惠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及拨付程序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及其配套政策执行。延伸阅读:“85后”女孩当养老院院长 13岁开始为老人服务高清:淄博女大学生放弃高薪 回乡创办养老院甘做“苦行僧”烟台养老院问题凸显 健康老人独自面对死亡恐惧养老院“赔本”不是老人之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