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湾入湾河流众多且部分河流携带大量污染物,是造成胶州湾海洋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重要原因。在确定法规使用范围时,如果仅对胶州湾海域和沿岸陆域的活动作出限制,难以有效防治胶州湾污染损害,必须坚持陆海统筹。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提出:“本条例适用于胶州湾保护范围和入胶州湾河流及其两侧控制区域。”
给市民留出亲海空间
在城市规划方面,着眼于海湾型大都市建设,为形成统一的规划风格,需要将胶州湾沿岸陆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控制。第十九条规定:“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护胶州湾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建筑退线距离,并将其作为规定性指标。”此外,为体现海滨资源的公共性,给市民留出亲海空间,《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对建筑退海距离分别作出了退后30米和100米的规定,具体内容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洋河以南和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30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100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湿地开发房产
在生态保护方面,因胶州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大部分不可再生,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条例(草案)》提出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其中,为确保胶州湾海域面积不再人为缩小,规定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围海、填海。胶州湾沿岸作为城市规划区,是东岸、西岸、北岸主城区所在地,其毗邻海域的功能定位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不宜再作为设施养殖用海。因此,《条例(草案)》提出,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
此外,岸线资源属于公共资源,除特殊用途外,应当保持开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禁止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建设宾馆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开垦湿地等。
违法行为提高罚款下限
《条例(草案)》第五章按照“胶州湾海上污染要上陆,陆上污染不入海或者少入海、达标入海”的总体思路,在排污总量控制、船舶污染防治、工业项目控制、扬尘污染防治、危化单位安全防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道治理、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多项措施。
此外,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从重处罚原则,设定行政处罚;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罚款幅度的,一律提高罚款下限。例如围海、填海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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